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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留学服务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
日期:
200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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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申请调整留学服务中心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3]53号)收悉。经研究, 现函复如下: 考虑到你部下属留学服务中心开展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和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工作的 成本增加因素,同意适当提高原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调整为: 一、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费标准由150元/人调整为280元/人。 二、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费标准由150元/人调整为220元/人(含报名费)。 以上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为一年。执行期满后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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