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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江津市电力公司电网实行丰枯峰谷电价办法的批复

日期: 200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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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实施丰枯峰谷调峰电价的请示》(津价文[2003]190号)收悉。经我局研究,同意 你市地方电力公司电网实施丰枯、峰谷电价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丰枯、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容量在100KVA及以上的非普工业和大工业用户的动力用电; 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大型宾馆、酒店的集中制冷、制热电力中央空调系统和电热锅炉用电。 对于安装了分时计量装置的宾馆、酒店,可自行选择现行电价执行办法或调峰电价办法,但 计费方式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二、丰枯季节和峰谷时段的划分、电价浮动幅度及相关政策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电力 公司《关于印发〈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41号)执行。 三、以上措施自2004年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 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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