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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江北区长安雨花苑C幢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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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长安雨花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重庆长安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委托对长安雨花苑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长安雨花苑高层住宅配备二次加 压供水系统、自备发电设备、国产优质电梯,中央监控消防设备、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及 老年人和儿童活动的场所和休闲设施,并在老年人和儿童活动的场所种植或置放绿色植物。达到上 述申报条件后,长安雨花苑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二级收费标 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算): 1、高层住宅:0.50元/平方米、月; 2、办公楼:行政机关物业服务收费按物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由双方协商议定; 3、商场:按物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收费标准的200%收取;住宅改为经营用 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收费标准的300%收取。 (三)售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四)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未完善前,按照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完善 程度相应下浮收费。 (五)高层住宅电梯费:可实行月票和次票,也可以按月票票价和乘座电梯户均人数计算收取。 月票票价(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六)特约服务收费: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 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 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 码标价。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管公司与业主 委员会共同协商收费标准,本文件则自行废止。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 法律、法规及价格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 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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