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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大(足)安(岳)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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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的《关于大安公路大足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的请示》(渝高投发[2003]138 号)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70号)文 件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大安路是大足县通往四川省安岳地区的必经之路,全长24.27公里,该路经重庆市计委能 [1998]1370号文批准项目建议书,渝计委交[2001]1473号批准可研报告,项目总投资概算8080万 元,其中银行贷款5050万元,其它为项目业主自筹。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原市交通局,以渝 财预外[1999]53号文批准收费立项;同时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渝计委交[2003]410号批准项 目业主变更,由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业主。该工程已于2003年5月建成通 车。根据国家有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规定,同意该段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路段 标准 龙岗站收费标准 车型 摩托车(二、三轮) 2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1吨(含)以下货车 5元/车次 11-30座(含)客车;1-3吨(含)货车 8元/车次 31座以上客车;3吨以上货车 4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 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3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 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按照渝府[2002]97号文件的规定,目前该线路暂设龙岗一个收费站,实行过站式双向收费。 对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客车实行月票制度,具体优惠比例和办法由高投司确定。 四、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五、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 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六、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 七、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并主 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试收费期限从2003年12月26日起至2005年12月26日止,试收费结束后,请你司按照试收 费情况及工程决算材料,上报正式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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