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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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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你部《关于申请调整考试中心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3]36号)收悉。经研
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教育部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的部分收
费标准。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仍按每科次0.6
元收取,其他省、直辖市由每科次0.6元调整为0.8元。
    (二)研究生招生考试(二学位)、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和成人高等职教考试费由每人每
科3元调减为2.5元。
    二、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的其他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每人次0.8元
收取,其他省、直辖市按每人次1元收取。
    (二)各地考试机构向考生发放高等学历文凭的收费标准为每证6元,其中5.5元上交考试中
心用于制证等开支;发放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的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其中4.5元上交考试
中心用于制证等开支。
    (三)计算机等级考试费(1-4级)为每人每级10元(含上机考试费5元)。
    (四)成人高考招生考试费为每人次1元。
    (五)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费每份试卷50元。
    (六)CIT资格审查费每考点每年1500元。
    (七)CIT模块报告考核费每生140元。
     (八) 电大视听生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费每人每科8元。
    (九)中英合作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费每生每科60元。
    (十)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费每生5元。
    (十一)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一级B、一级、二级每生每级30元,三级、四级、五级每
生每级50元(含口语考试费用,一级B、一级、二级每生每级10元,三级、四级、五级每生每级15
元)。
    (十二)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每生每级65元。
    (十三)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每生每模块35元。
    三、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
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上述各项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
号)的有关规定,纳入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
支出由财政部按照考试中心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在收
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考试收费标准
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教育部考试中心部分考试
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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