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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县道193线长大路长寿至葛兰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日期: 200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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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物价局、交通局: 为迎接国家“两部一办”对我市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检查验收,市政府根据国家 有关文件精神以渝府[2003]204号文批准拆除了县道193线长大路长寿至葛兰段的新市站。为妥善 处理有关问题,市交通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报送《关于拆除长寿区渝巫公路和长 葛公路收费站点等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渝交委文[2003]368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道193线长大路长寿至葛兰段全长21公里,1998年经重庆市计委重计委能[1998]1330 号批准按二级公路改建,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原市交通局以渝财预外[1998]73号文批准收费立 项。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原市交通局以渝价[1998]629号文批准试收费。2000年10月,市物价 局、市财政局和市交委以渝价[2000]666号批准正式收费。项目总投资5625万元,其中借贷款 4500万元,资本金1125万元。根据市政府同意拆除新市站,全线设置渡舟一个收费站,其收费标 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二、收费标准: 标准 渡舟站 车型 摩托车(二、三轮) 2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1吨(含)以下货车 6元/车次 11-30座(含)客车、1-3吨(含)货车 10元/车次 31座以上客车、3吨以上货车 4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 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 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1]70号文的有关规定,县道193线长大路长寿至葛兰段全线设置渡 舟(3Km+100)1个主线收费站,实行过站双向式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实行 月票制度,车辆范围、月票标准和办法,由长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该段公路的正式收费年限为1999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由于调整收费站点对经营业 主造成的影响,待统一研究调整收费车型时一并调整收费年限。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35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金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 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并接受市物价、交通主管部门检查。 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九、收费单位自本通知到达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原市交通局下 发的渝价[2000]666号文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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