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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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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 你部《关于核批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3]187号)收悉。经 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补充列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 [1998]218号)所附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统一执行无线电管理收 费的有关规定。 二、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规定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 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l日起执行。 附件: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续) 附件: 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续) 序号 台(网)种类 收费标准 备注 12 无线 1.8GHZ-1.9GHZ频段 150元/基站 * 接入 (FDD、TDD方式) 系统 45O MHZ频段 500元/频点/基站 13 扩频系统 2.4GHZ、5.8GHZ频段40元/MHZ/基站(按核准带宽 * 收,不足1MHZ 的按1MHZ收) 14 无线数据频段 800元/频点/基站 * 备注中标有*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分别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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