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铁路局、铁路集团公司:
为适当弥补对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免征铁路建设基金造成的铁路建设资金缺口,经国务
院批准,决定自2003年12月16日起适当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统一运价的国铁正式营业线和运营临管线,货物运营价格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25
分,即由现行平均每吨公里4.45分提高到 4.70分。将现行新路新价均摊运费每吨公里0.11分,
并入货物运营价格;现行大秦、京秦(段甲岭一秦皇岛,含大石庄一段甲岭)、京原、丰沙大线加
收的新路新价均摊运费,也同时并入其煤炭分流运价,即4线煤炭分流运价由现行每吨公里7.4分
调整为7.51分,不再收取现行新路新价均摊运费。
金属矿石中的铁矿石(货物品类代码0410)、其他金属矿石(货物品类代码0490)由现行2号
运价改按调整后的3号运价执行;焦炭(货物品类代码03)由现行4号运价改按调整后的5号运价执
行。取消现行7号运价,原8号、9号运价序号相应调整为7号、8号;执行现行7号运价的货物,改
按调整后的6号运价执行。现行整车农用化肥运价暂不调整,只将现行新路新价全路均摊运费并入
基价2。
调整后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后。《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由铁道部按上述
规定调整后,另行公布。
二、执行特殊运价或临管运价的线路,实行在统一运价基础上加价的,统一运价按规定一并
调整,并维持现行加价办法不变;其他线路(大秦等4线除外)维持现行特殊运价或临管运价水平
不变。
京九线运价中统一运价的计费里程,改按与其他执行统一运价的国铁正式营业线里程合并计
算;京九线分流运价维持现行在统一运价基础上的加价水平和计费办法不变。
三、铁路运输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对外宣传解释工
作,在各营业场所张贴运价调整公告,及时修改有关运价明码标价公告内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
加强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调整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以上各项,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
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铁道部。
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附:
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办理 运价号 基价1 基价2
类别 单位 标准 单位 标准
整车 1 元/吨 4.60 元/吨公里 0.0235
2 元/吨 5.60 元/吨公里 0.0273
3 元/吨 6.70 元/吨公里 0.0324
4 元/吨 7.30 元/吨公里 0.0348
5 元/吨 8.30 元/吨公里 0.0401
6 元/吨 8.70 元/吨公里 0.0431
7 元/吨 11.60 元/吨公里 0.0581
8 元/轴公里 0.1783
冰保 元/吨 8.30 元/吨公里 0.0466
机保 元/吨 9.80 元/吨公里 0.0686
零担 21 元/10千克 0.087 元/10千克公里 0.000376
22 元/10千克 0.104 元/10千克公里 0.000449
23 元/10千克 0.125 元/10千克公里 0.000537
24 元/10千克 0.150 元/10千克公里 0.000642
集装箱 1吨箱 元/箱 7.40 元/箱公里 0.03356
10吨箱 元/箱 86.20 元/箱公里 0.39104
20英尺箱 元/箱 161.00 元/箱公里 0.73040
40英尺箱 元/箱 314.70 元/箱公里 1.43090
运费计算办法:
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零担货物每10千克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集装箱货物每箱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整车农用化肥基价1为 4.2元/吨、基价2为0.0213元/吨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