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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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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 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 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标准。一个批次出栏猪、牛、羊50头、禽1000只以上的,动物 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 30%;日屠宰猪、羊500头、牛100头、禽10000只以上的屠宰厂,动物产品 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30%。即均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规定收费 标准的70%收取。 (二)农机监理标准。将现行拖拉机号牌费收费标准,由不反光号牌每副最高不超过30元降 低为25元,反光号牌每副最高不超过50元降低为40元。同时,取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九二”式拖接机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25号)第一条第二款“补发拖拉机牌 证费按上述收费标准加一倍计收”的规定。 (三)渔业船舶检验费标准。将总长为12米以下渔民自用从事捕捞渔船的收费标准降低 10%,即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 [2000]559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四)海事调解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即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附件十八《农 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二、上述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包括原国家物价局、国家计委) 会同财政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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