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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巴南区李家沱花溪大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复函

日期: 200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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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塑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金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报送花溪大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及成本资料”收悉。经我局会同市建 委、市国土房管局进行审查,花溪大厦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20548.24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 积16667.16平方米;住宅套内建筑面积13555.35平方米。其住宅销售价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套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2001]117号令规定面积标准的住宅,其销售基准价格:套内建 筑面积每平方米1807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30元),在此基础上,房屋开发企业可根据楼层和朝 向因素,平层上浮不超过10%, 跃层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二、计入上述价格成本的公摊部位有:梯间、外墙、水电、水箱、消防等公共部位。 三、代收费: 1、天然气安装费; 2、闭路电视安装费; 3、住户直接与水电经营单位结算的一户一表安装收费;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应由购房人交纳的税费。 上述代收费的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凭收费单位开具的收费单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单套建筑面积超过市政府[2001]117号令规定面积标准的住宅,开发企业按规定补交土地 出让金和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减免的优惠税费后,可按商品房价格销售。 五、房屋销售价格和代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办理监制手续,接受物 价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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