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渝中区和诚大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4-03-15
字体: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和诚大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重庆锦泰实业有限公司和 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渝中区分公司联合委托对和诚大厦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 报:和诚大厦有自备发电设备、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有中央监控消防设备;有国产优质电梯;有物 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有老年人、儿童活动的场所和休闲设施,并在老年人和儿童活动的场 所种植或置放有绿色植物。达到上述申报条件后,和诚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高层住宅物 业管理服务二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 1、住宅:按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执行; 2、还建房:0.30元/平方米、月。 3、还建房高层住宅电梯费:可实行月票和次票,也可以按月票票价和乘座电梯户均人数计算 收取。 月票票价(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 3),N为楼层数。 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200%和300% 收取。 (三)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 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 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 码标价。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管公司与业主 委员会共同协商收费标准,本文件则自行废止。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 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 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