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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长万高速公路客运运价(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0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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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交通局(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长万高速公路即将全线通车,为加强长万高速公路客运运价管理,保护旅客和承运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 市交通局《重庆市汽车客运运价实施细则》(渝价[1998]24号)的规定,现就长万高速公路客运 运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长万高速公路客运运价实行高速公路等级运价。根据长万两地公路沿线经济发展水平和 旅客流量等情况,现制定长万高速公路普通和中级型以及高级客车运价。(具体运价见附表) 二、客运车辆行驶长万高速公路以外的线路,按所行线路现行运价执行;跨越两种以上运价 线路时,票价分段计算,累计加总,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十”收整。 三、长万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应按车辆类别分摊,计入票价。 四、长万高速公路票价由旅客基本运价、客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 构成。 五、长万高速公路票价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测算,报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审定后公布执 行。 六、营运客车的类型划分按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1977、 2002)执行。 七、有关长万高速公路的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按《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有 关规定执行。 八、长万高速公路客运运价标准为试行标准,待我市新的《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发布 后,各高速公路运价按新的规定执行。 汽车客运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运价政策,对客运票价要实行明码标价,各地物 价、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运价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损害旅客和其它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客运 市场的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从长万高速公路营运客车通车之日起执行。 附:长万高速公路旅客运价表 附表: 长万高速公路旅客运价表 客车类型 客车等级 车型运价(元/人千米) 座席客车 大 型 高三 0.20 高二 0.18 高一 0.15 中级 0.09 普通(基准运价) 0.073 中型 高二 0.17 高一 0.15 中级 0.10 普通 0.08 小型 高二 0.14 高一 0.12 中级 0.10 普通 0.08 卧铺客车 高级 0.20 中级 0.18 普通 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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