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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国道326线秀山县城至经岩坎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日期: 200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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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报来的《 关于国道326线秀山县至清溪公路暨延伸段清溪至红岩坎改建工程试行收取车 辆通行费的请示》(秀山物价发[2003]32号)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 批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70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道326线秀山境内段是秀山通往乌江港口码头的一条重要经济干线,又是一条具有战略 意义的国防线,对发展该县经济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全长32公里,该路一期工程已于1992年改 造完成,并试行收费8年,余贷款560万元。二期工程经重庆市计委能[2000]1527号文批准可研报 告,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交委以渝财综[2001]161号文批准收费立项,项目总投资概算5815万 元,其中上级补助380万元,借款2000万元,财政转贷资金500万元,外商垫资2171万元,其它项 目资金764万元。再加上一期工程余下的贷款资金,共计5995万元。该工程已于2003年10月1日建 成通车。根据国家有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规定,同意该段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路段 涌图收费站收费标准 标准 车型 摩托车(二、三轮) 2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1吨(含)以下货车 5元/车次 11-30座(含)客车;1-3吨(含)货车 8元/车次 31座以上客车;3吨以上货车 4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 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3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 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在该线路设置涌图一个收费站,实行过站式双向收费。 四、收费主体:秀山县交通局。 五、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 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六、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 七、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 专用票据》,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八、在试收费期间,财政部门应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进行全 过程监管,确保收费资金用于还贷。若有挪用,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取消收费资格。 九、试收费期限从2004年元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0日止,同时废止原收费文件(重价 [1997]169号)。试收费结束后,请你们按照试收费情况及工程财务收支决算材料,上报确定正式 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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