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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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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费的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以及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 准,决定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 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修建防 空地下室。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 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 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 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 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 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 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15元收取。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 的具体划分情况见附件1。 三、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市政府规定的其它减免项目。 四、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按《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的有关规定收取。 五、本通知请从2004年2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 名 称 范 围 一类区域 1、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 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 2、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 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 3、巴南区:李家沱街道、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 南彭镇 4、北碚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蔡 家岗镇、童家溪镇、东阳镇 二类区域 1、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 2、万州区、涪陵区的城镇。 三类区域 除列入一、二类区域的其余设防区、县(自治县、市)的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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