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费的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以及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
准,决定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
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修建防
空地下室。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
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
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
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
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
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
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15元收取。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
的具体划分情况见附件1。
三、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市政府规定的其它减免项目。
四、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按《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的有关规定收取。
五、本通知请从2004年2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
名 称 范 围
一类区域 1、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
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
2、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
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
3、巴南区:李家沱街道、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
南彭镇
4、北碚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蔡
家岗镇、童家溪镇、东阳镇
二类区域 1、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
2、万州区、涪陵区的城镇。
三类区域 除列入一、二类区域的其余设防区、县(自治县、市)的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