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4-04-30
字体: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了规范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的价格行为,促进和推动计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以及 《重庆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计生 医学鉴定工作的开展实际和测算成本,经研究,现将我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部门向申请鉴定人收费 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病残儿医学鉴定:市级鉴定每例500元,区县(自治县、市)级初筛鉴定每例50元; 2、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市级鉴定每例500元,区县(自治县、市)级初级鉴定每 例100元; 3、生育能力鉴定:市级鉴定每例500元,区县(自治县、市)级初级鉴定每例100元; 4、伤残鉴定:市级鉴定每例500元,区县(自治县、市)级初级鉴定每例100元; 5、以上各项鉴定费均含专家劳务费、常规体检费、挂号、病历工本及相关鉴定结论费,不含 必须的辅助检查费。 6、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文件后,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 行亮证收费。 以上收费标准于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