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了规范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的价格行为,促进和推动计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以及
《重庆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计生
医学鉴定工作的开展实际和测算成本,经研究,现将我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部门向申请鉴定人收费
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病残儿医学鉴定:市级鉴定每例500元,区县(自治县、市)级初筛鉴定每例50元;
2、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市级鉴定每例500元,区县(自治县、市)级初级鉴定每
例100元;
3、生育能力鉴定:市级鉴定每例500元,区县(自治县、市)级初级鉴定每例100元;
4、伤残鉴定:市级鉴定每例500元,区县(自治县、市)级初级鉴定每例100元;
5、以上各项鉴定费均含专家劳务费、常规体检费、挂号、病历工本及相关鉴定结论费,不含
必须的辅助检查费。
6、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文件后,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
行亮证收费。
以上收费标准于2004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