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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国道319线秀山官井收费站恢复收费及重新明确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0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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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县物价局、秀山县财政局、秀山县交通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国道319线秀山官井收费站恢复收费的请示》(秀山物价文[2004]01号)及 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70 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8小时重庆”工程秀山境内1835K-1875K段,全长40公里。该工程于2002年1月经重庆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渝计委交[2002]24号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于2002年3月开始按二级公路技 术标准进行改造。由于施工过程中,路面破损严重,行车条件差,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 委以渝价[2002]693号文责令从2002年12月1日起暂停官井收费站的收费,待整改工程完工后,再 恢复其收费。2003年12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8小时重庆”国道319线涪陵至秀山段 设置和拆除部分主线收费站点和支线卡的批复》(渝府[2003]271号)文件批准恢复秀山官井收费 站。该路段改造后总投资9915万元,于2003年12月底建成通车,根据国家有关“贷款修路,收费 还贷”政策的规定,同意该段公路恢复并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路段 官井收费站收费标准 标准 车型 摩托车(二、三轮) 2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1吨(含)以下货车 10元/车次 11-30座(含)客车,1-3吨(含)货车 15元/车次 31--50座(含)客车,3-5吨(含)货车 20元/车次 5吨以上货车,51座以上客车 5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 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3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 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271号文的批复,在该路段设置官井一个收费站,对过往车辆 实行过站式双向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实行月票制度,车辆范围、月票标准和 办法,由秀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收费主体:秀山县交通局。 五、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 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六、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 七、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 专用票据》,主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检查。 八、试收费期限从2004年2月18日起至2006年2月17日止。试收费结束后,你们按照试收费情 况及工程决算材料,重新上报确定正式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同时废止渝价[2002]202号文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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