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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0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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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建设投资公司: 针对各地在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中提出的问题,国家发改委最近下发了《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结 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执行范围及标准 (一)执行范围: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 电源)用户,除供电容量最大一条的回路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外,其余回路均收取高可靠性供 电费用。 (二)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通知》精神,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我市高可靠 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二、临时接电费用的预收及退还 (一)临时接电费用的预收标准: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申请用电应向供电企业预交相应容量 的临时接电费用,具体标准按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执行。 (二)临时接电费用的退还 1、凡用电期限在3年以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用电期限超 过3年的一般临时用户,临时用电设施拆出时间在3年至3年半者,退还75%;3年半至4年者,退还 50%;4年至4年半者,退还25%;超过4年半的,临时接电费用不退还。 2、对建设工期确需超过3年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临时接电费用全额返 还;超过规定工期的,临时接电费用的退还按上述一般临时用户退还比例执行(即工期每超过半 年,退还比例降低25%)。 (三)电缆供区的界定 我市电缆供区,仍限于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同意划定我市电缆供区规划区域的批复》(重规 建[1996]10号)中确定的电缆供电规划区域。若以后规划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四)对遗留问题的处理 1、根据《通知》精神,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及以上 多回路供电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定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合同或协议的,扣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一 条回路不收取贴费用外,其余回路贴费均改为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其标准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2、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照原 国家计委计投资[1993]116号文第104款规定执行。 3、2002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目前临时用电设施尚未拆除的, 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收取或退还临时接电费用。 附件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征收标准 附件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 [2003]2279号)(见本刊2004年第2期部委文件) 附件一: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征收标准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 线路类型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元/千伏安) (千伏) 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并建设和 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 改造的供电工程应交纳费用 供电工程应交纳费用 0.38/0.22 架空线 270 225 电缆区 405 337 10 架空线 220 160 电缆区 330 240 35 架空线 170 100 电缆区 255 150 110 架空线 90 电缆区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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