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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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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价格[2003]82号)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 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包括证书工本费、技术服务费和IC卡工本费。 (一)证书工本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即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 (二)调整技术服务费标准,由每家35元调整为每家90元。 (三)调整IC卡工本费标准,由每卡60元调整为每卡40元。 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IC卡,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发放、强制收费。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 按财政部门规定使用票据。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应严格按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执行,严禁将代码证书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 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技术监督系 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412号)中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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