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价格[2003]82号)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
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包括证书工本费、技术服务费和IC卡工本费。
(一)证书工本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即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
(二)调整技术服务费标准,由每家35元调整为每家90元。
(三)调整IC卡工本费标准,由每卡60元调整为每卡40元。
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IC卡,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发放、强制收费。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
按财政部门规定使用票据。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应严格按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执行,严禁将代码证书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
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技术监督系
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412号)中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