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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江北区长安新城.景苑二期D 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复函

日期: 200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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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报送长安新城.景苑二期D 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及成本资料”收悉。经 我局会同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进行审查,长安新城.景苑二期D 栋经济适用房总建筑面积 11176.20平方米,总套内面积9534.72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9962.63平方米;住宅套内建 筑面积8585.47平方米。其住宅销售价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套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2001]117号令规定面积标准的住宅,其销售基准价格:套内建 筑面积每平方米1752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10元),在此基础上,房屋开发企业可根据楼层和朝 向因素,平层上浮不超过10%,错层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 二、计入上述价格成本的公摊部位有:梯间、外墙、机房、小区设备用房等公共部位。 三、代收费: 1、天然气安装费; 2、闭路电视安装费; 3、住户直接与水电经营单位结算的一户一表安装收费;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应由购房人交纳的税费。 上述代收费的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凭收费单位开具的收费单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单套建筑面积超过市政府[2001]117号令规定面积标准的住宅,开发企业按规定补交土地 出让金和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减免的优惠税费后可按商品房价格销售。 五、房屋销售价格和代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办理监制手续,接受群 众监督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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