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农机)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
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和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调整我市水资源费
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
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
水库中取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为消除对公
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
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为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不缴纳水资
源费。
二、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下表执行。
单位:发电取水 元/kw.h;一般取水 元/m3
分 类 地 表 水 地 下 水
永川、铜梁、潼南、 其它区县 永川、铜梁、潼南、大 其它区县
大足、璧山、荣昌、 (自治县、市) 足、璧山、荣昌、双桥、 (自治县、市)
双桥、梁平、垫江 梁平、垫江
一般取水 0.08 0.06 0.11 0.09
水(火)力发电取水 0.001 0.001 0.001 0.001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水资源费同时并入水价,水价在
现行基础上作相应调整。
四、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水资源费的征收
管理及票据使用按《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行办法》(渝财综[2003]26号)执行,自觉
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
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9号)通知中第一条“水资源
费征收标准”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能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