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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庆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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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为了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规范检测结构收费行 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印发的《中 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标准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检验测试资质证书,并经计量认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据 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 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测试,可按附表所列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委托方收取检验测试费。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验测试费属经营性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依 法纳税。各检测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上下浮动10%收费。 三、本通知适用于主城九区。主城九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 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南岸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北部新区。其 余各区县(自治县、市)的检测收费,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指定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服务。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本通知后,于2004年4月15日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 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在其醒目位置公布收费 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随时加强对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收费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上 述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等规定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8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重价网经营性收费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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