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日期: 2004-05-25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去年第四季度以来,针对部分地区化肥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 施,降低化肥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化肥生产和运输,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春 耕已经陆续展开,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等农业生产发展,各地要 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稳定和降低化肥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家支持化肥生产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目前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天然气以 及化肥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去年12月21日国家调整电力价格时,明确化肥生产用电 价格不调整(发改电[2003]124号)。去年12月16日在调整铁路货物运价时,明确农用化肥运价 暂不调整,并继续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发改价格 [2003]2181号)。 国家还明确自2004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额返 还50%的政策(财税[2004]33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电、供气和运输企业坚决落实 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天然气和化肥运输的价格优惠政策,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 策的行为;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减免工作,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切实加强化肥价格管理。各地要按照我委等6部门《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 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4]1号)、我委《关于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实行 干预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4]24号)和我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化肥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325号)精神,切实加强化肥价格管理,稳定化肥出厂(港口交 货)、批发和零售价格。对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国产化肥出厂价格和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各地 价格主管部门要从严核定。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国产化肥出厂价格、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以及化肥 批发和零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 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出台价格干预措施。对国产化肥出厂价格,要规定最 高限价。或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对化肥批发价格(含未列入定价目录的进口化肥港 口交货价格),要规定进销差率。对化肥零售价格,要规定最高限价或批零差率。要通过价格管理 和采取干预措施,确保化肥价格保持稳定,使国家给予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价格和税收优惠政策的 好处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 三、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化肥价格监管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地要按照我委《关于立即开展全 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117号)和《关于在全国开展农业生产 资料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36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化肥价格的 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并 选择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