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我市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渝司函[2004]17号)收悉。根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的有关规
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并参照毗邻地区的收费标准,现将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
参加全国司法人员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每生每次240元(其中包括组织报名、考场租用、监考
和上交司法部的司法考务费等费用)。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除此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
其它费用。
二、各级司法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到同级价格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司法
考试费的征收管理及票据使用按《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行办法》(渝财综[2003]26
号)执行,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于二○○四年四月二十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
布重庆市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3]304号第三条“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