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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日期: 200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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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委员会、市工商局、市质检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 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 综[2003]58号)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200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以下9项予以取消: (一)教育部门执收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训(养)费”; (二)工商部门执收的“经济合同鉴证费”、商标注册费下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费” 和“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验证费”; (三)质检部门执收的“防盗报警控制器生产许可证费”、“广播电视接收机生产许可证 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费”和“轮胎生产许可证费”;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收的“一次性输液(血)器生产许可证费”。 请各执收部门、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从3月1日起停止收取以上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并 按照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缴销 手续。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物价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公布的取消收费项目,凡不按规定 落实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一经查实,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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