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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梁平中心等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的批复

日期: 200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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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大足龙水汽车站等收费等级(标准)的请示”(渝道运[2004]3号)及“关于对 璧山县客货运输中心璧山客运站收费等级(标准)的请示”(渝道运[2004]28号)收悉。 为更好服务于广大旅客及经营车主,提高客运市场竞争力,梁平县、璧山县有关单位投资新 建了梁平中心汽车客运站和璧山县汽车客运站,武隆县对本县汽车客运站也进行了改造。为提高企 业的自我更新改造及再生产能力,鼓励为旅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合理补偿企业的费用支出,根据 《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渝价[2002]65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 下: 一、同意梁平中心汽车客运站、璧山汽车客运站按二级客运站A等收费标准执行。武隆县汽车 客运管理站客运代理费按二级B等,站务费按二级C等标准执行。 二、以上各汽车客运站对通过站前广场及车站外部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及公交 车辆应提供方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本收费等级标准为试行标准,待市管汽车客运站正式收费标准发布后,以上汽车客运站 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以上各汽车客运站应持本文到市物价检查所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渝价[2002]65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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