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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涪垫公路涪陵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日期: 200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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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物价局、涪陵区财政局、涪陵区交通委员会: 你们报来的《关于涪垫公路涪陵段车辆通行费试行标准的请示》(涪物价发[2003]236号)及 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70 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涪垫公路涪陵段起于涪陵长江大桥北桥头,止于垫江界凉水井,系山岭重丘二级公路, 全长39公里。该工程于1996年6月经四川省计委以川计[1996]交625号文批准该路段的改线新建路 基工程;2000年5月经重庆市涪陵区计委以涪计委发[2000]92号文批复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003年11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涪垫公路涪陵段收取车辆通行费及设置杨柳收费站的批 复》(渝府[2003]250号)文件批准涪垫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该工程总投资5795.1063万 元,其中:重庆市交委补助325万元,区交委向银行贷款5470.1063万元。该路于2002年9月12日 建成通车,根据国家有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规定,同意该段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站名 杨柳收费站收费标准 标准 车型 摩托车(二、三轮) 2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 1吨(含)以下货车 10元/车次 11-30座(含)客车 1-3吨(含)货车 15元/车次 31--50座(含)客车 3-5吨(含)货车 20元/车次 5吨以上货车 51座以上客车 4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 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3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 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250号文的批复,在该线路设置杨柳一个收费站(79km+400 处),对过往车辆实行过站式双向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实行月票制度,车辆 范围、月票标准和办法,由涪陵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收费主体:涪陵区交通委员会。 五、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 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六、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 七、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 专用票据》,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八、请你们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尽快完善“生命工程”防护栏的建设,同时在2004年4月1 日以前完成该段路的养护及维修。 九、试收费期限从2004年4月1日起至2006年3月31日止。试收费完后,请你们按照试收费情 况及工程决算材料,重新上报确定正式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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