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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国道210线江巴桥至北渡桥江津段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日期: 200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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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市物价局、江津市交通局: 你们报来的《 关于国道210线江巴桥至北渡桥江津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 (津价文[2003]48号)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 发[2001]70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道210线江巴桥至北渡桥江津段全长28.834公里,重庆市计委以重计委能[1998]570号 批准项目建议书,以渝计委能[1999]472号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意该路按山岭重丘二级公路改 建,重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原市交通局以渝财预外[1998]64号批准收费立项。重庆市物价 局、市财政局和原交通局以渝价[1999]525号文批准试收费,后以渝价[2001]207号、渝交委 [2002]464号文件批准延长试收费。该段公路实际总投资10028万元,其中贷款8000万元,业主自 筹2028万元,由江津捷津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经营。根据国家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 政策规定,同意该段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路段 江巴桥-北渡桥 标准 车型 摩托车(二、三轮) 3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 1吨(含)以下货车 9元/车次 11-30座(含)客车; 1-3吨(含)货车 15元/车次 31--50座(含)客车; 3-5吨(含)货车 30元/车次 5吨以上货车; 51座以上客车 8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 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3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 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在该路段设置广兴主线收费站一个,在新场支线上设置收费卡一个,按上述收费标准对过往 车辆实行双向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实行月票制度,车辆范围、月票标准和办 法,由铜梁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收费主体:江津市捷津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五、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 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六、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30人以内。 七、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使用税务发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八、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210线江津巴桥至北渡桥段收费经营公路收费年限的批复》 (渝府[2004]51号)文件规定,该段公路正式收费年限为25年(含试收费期),即从1999年10月 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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