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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省道107线渝东公路江津东门至李市段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日期: 200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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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市物价局、江津市财政局、江津市交通局: 你们报来的《 关于渝东公路江津东门到李市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津价 文[2003]197号)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发 [2001]70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江津市渝东公路江津至李市段全长28.009公里,重庆市计委以重计委能[1997]855号批 准项目建议书,同意该路按山岭重丘二级公路改建。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和原市交通局以 渝财预外[1998]107号批准收费立项。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原交通局以渝价[1998]362号文 批准试收费,又以渝价[2001]507号、渝交委[2002]463号文件批准延长试收费。该段公路总投资 854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6000万元,自筹1240万元。根据国家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规 定,同意该段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路段 东门-杨家店 杨家店-李市 标准 车型 摩托车(二、三轮) 1元/车次 2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1吨(含)以下货车 3元/车次 3元/车次 11-30座(含)客车;1-3吨(含)货车 5元/车次 5元/车次 31--50座(含)客车;3-5吨(含)货车 7元/车次 8元/车次 5吨以上货车;51座以上客车 1元/吨次 2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 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3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 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在渝东路东门至李市段杨家店处设主线收费站,在杨珞公路设收费验票点与博达公司杨家店站按不 同标准合并售票,实行双向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实行月票制度,车辆范围、 月票标准和办法,由江津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收费主体:江津市交通局。 五、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 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六、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30人以内。 七、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 专用票据》,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八、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省道107线渝东公路江津东门到李市段收费公路收费年限的批复》 (渝府[2004]52号)文件规定,该段公路正式收费年限为21年(含试收费期),即从1998年8月1 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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