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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重庆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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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建设投资公司,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国家发改委对重庆电网销售电价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8号)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贯 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适当提高重庆电网销售电价水平 (一)为解决重庆电网建设与改造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新投产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国家电网与 地方电网“同网同价”等问题,经国家发改委审定批准,重庆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3.3分,其中 含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全市均摊还本付息加价每千瓦时0.94分。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 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电网企业提价收入应用于增加电网建设投入、归还银行贷 款本息。禁止电力企业将提价收入用于提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性支出。 (二)《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件一)中已含原开征的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 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农业排灌及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现行农业生产用电中执行 非普工业电价的种植业、养殖业等,一律改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四)电解铝企业用电价格从大工业用电类别中划出单列,具体按表列价格执行。 (五) 根据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化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 为此,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件一)中的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电气化铁路牵引力用电仍按原规定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即按表列价格每千瓦时降低2.2分执行。 (六)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均不执行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和力 率调整电费办法。 二、加大销售侧分时电价实施力度 (一)增加尖峰时段。新的峰谷时段划分调整为,尖峰时段:19:00-21:00,高峰时段:8:00- 12:00,21:00-23:00,平段:7:00-8:00,12:00-19:00,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二)峰谷电价的确定。7、8、12、1月份尖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80%,其他月份上浮60%; 高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平段电价不浮动。 (三)尖峰时段上浮80%的具体执行时间为每年7、8、12、1月份的抄见电量。 (四)对实行灯力合表的用户,在分时段扣减照明电量难以确定时,按尖峰、高峰、平段、低谷1.5 :3.5:3:2比例分别扣减。 (五)取消居民用户超基数电量电价优惠政策;对安装分时计量装置的居民用户,低谷时段用电电价 政策继续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上网电价 (一)统一核定重庆电网统调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为每千瓦时0.295元, 安装脱硫设备为每千瓦时0.31元。统一重庆电网统调范围内新投产小水电站上网电价,电站装机容量1000 千瓦及以下为每千瓦时0.185元, 1000-5000千瓦(含5000千瓦)为每千瓦时0.20元,5000千瓦以上仍 按现行电价管理权限报批。今后新投产发电企业执行上述上网电价推动销售电价上升的,与销售电价调整 同步执行;电网销售电价未调整前,上网电价按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执行。 (二)重庆市电网统调范围内的燃煤机组(不含原电网内部核算电厂)执行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 利用小时统一为5000小时,统一燃煤机组超发电量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6元。原电网内部核算的燃煤电 厂,厂网分离时核价对应的电量执行国家核定的上网电价,超过部分执行统一超发电价。 (三)核定和调整部份统调机组上网电价:重庆江口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为每千瓦时0.281元,重 庆白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为每千瓦时0.295元,狮子滩水力发电总厂调整为0.205元,白鹤发电厂调 整为0.28元,华能重庆公司(燃机、珞璜电厂)调整为每千瓦时0.29元,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 含过网费)调整为每千瓦时0.236元。 四、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 (一)取消年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和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 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1.6分钱的优惠政策。对电解铝、铜、氯碱等高耗能企业恢复征收农网还贷资 金每千瓦时2分钱。 (二)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经国务院 批准,决定运用价格杠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 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详见附件三)试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 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工业电价统一调整;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 在这次调整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和5分。电石行业中排放不达标企业调价时先按淘汰类电价执行, 整改后经重庆市环保部门验收排放达标的,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石生产装置,改为执行限制类电价, 其余企业改为执行允许和鼓励类电价。2004年底排放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予以淘汰,以上政策自实施之日 起暂执行一年。具体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由市级有关部门按国家政策确定。 五、为有利于电力资源的优化利用,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决定 规范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政策,具体措施及标准我局将另文贯彻。 六、本《通知》执行的范围为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电区域及与重庆市电力公司组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 潼南、武隆、南川、永川、巴南、大足、綦江、江津、合川、城口、铜梁、巫溪、开县等13个区县(自治 县、市)。万州区、奉节县此次同步执行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其余区县电力公司暂不实行同价,其 电网销售电价调整文件另文下达。若该部分区县与重庆电力公司体制改革完成后,即与重庆市电力公司实 行同网同价。 七、新电价执行时间自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八、电力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电企业和区县(自治、市)物价部门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以确保电价方案顺利实施。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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