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的《关于璧青公路收费站撤除后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渝高投发 [2003]227号)
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2001]70号)文件规
定,经研究,现对有关情况批复如下:
一、璧山至青杠公路段是潼南、铜梁、璧山等县城连接成渝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为了促进
重庆西北部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1996年经重庆市计委重计委能[1996]792号文批准按山岭重丘一
级、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改建,一级公路全长15.17公里,其延伸段S108线22.8公里按二级公路
标准改建;1999年5月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原市交通局以渝价[1999]264号文批准正式收
费。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2]195号文的规定,你司于2003年8月13日对此条公路进行正式
回购,经研究,现同意变更收费主体并明确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二、收费标准:
车型 摩托车 1吨(含)以下货车, 1吨以上至3吨货车, 3吨(含)以上至5吨(含) 5吨以上货车
标准 (二、三轮) 10座(含)以下客车 11座至30座(含)客车 货车,31座以上客车
站点
青杠站 2元/车次 5元/车次 10元/车次 15元/车次 4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算,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算,货车以
行驶证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
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按照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272号文的规定,该段公路设置青杠站(16km+260),实行双向
过站式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营运车辆应实行月票制度,月票具体优惠比例和办法由你司根
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按照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109号文的规定,该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25年,即从2003年8
月13日至2028年8月12日止,同时废止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原市交通局《关于“正式核定壁
山至青杠公路段车辆通行费请示”的批复》(渝价[1999]264号)。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
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
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