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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璧青公路变更收费主体和明确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0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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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的《关于璧青公路收费站撤除后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渝高投发 [2003]227号) 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2001]70号)文件规 定,经研究,现对有关情况批复如下: 一、璧山至青杠公路段是潼南、铜梁、璧山等县城连接成渝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为了促进 重庆西北部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1996年经重庆市计委重计委能[1996]792号文批准按山岭重丘一 级、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改建,一级公路全长15.17公里,其延伸段S108线22.8公里按二级公路 标准改建;1999年5月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原市交通局以渝价[1999]264号文批准正式收 费。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2]195号文的规定,你司于2003年8月13日对此条公路进行正式 回购,经研究,现同意变更收费主体并明确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二、收费标准: 车型 摩托车 1吨(含)以下货车, 1吨以上至3吨货车, 3吨(含)以上至5吨(含) 5吨以上货车 标准 (二、三轮) 10座(含)以下客车 11座至30座(含)客车 货车,31座以上客车 站点 青杠站 2元/车次 5元/车次 10元/车次 15元/车次 4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算,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算,货车以 行驶证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 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按照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272号文的规定,该段公路设置青杠站(16km+260),实行双向 过站式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营运车辆应实行月票制度,月票具体优惠比例和办法由你司根 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按照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109号文的规定,该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25年,即从2003年8 月13日至2028年8月12日止,同时废止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原市交通局《关于“正式核定壁 山至青杠公路段车辆通行费请示”的批复》(渝价[1999]264号)。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 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 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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