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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做好2004年蚕茧收购价格及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0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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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商务厅(局)、经贸委(茧丝办):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茧丝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加强 对茧丝绸行业的宏观信息引导,稳定蚕茧生产,保护蚕农利益,维持正常的收购秩序,确保茧丝绸行业平稳发展,现将2004年茧丝 价格政策及收购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制定蚕茧收购价格   由于世界经济和贸易复苏,丝绸内外销情况好转,加之2003年全国蚕茧减产,秋季以来茧丝市场供求形势发生了明显变化,秋 茧收购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综合分析今年市场行情、蚕茧供求状况、生产成本及与其他农作物的比价关系,2004年桑蚕鲜茧收 购预测价格(含税)为700元/50公斤(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其中东部传统蚕茧产区和优质蚕茧收购价格相对高一些, 中西部地区相对低一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参考上述预测价格,根据当地蚕茧产销形势、生产成本等因素, 在与毗邻地区充分协商与衔接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发布本地蚕茧收购价格政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商务部(国家茧 丝绸协调办公室)备案。   二、切实加强蚕茧收购市场与价格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继续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8号令)的有关规定,加强蚕茧收购市场和价格管理,维护市场和价格秩序,促进茧丝绸行业 健康稳定发展。茧丝绸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资格准入制度,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复审和公示工作,并报商务部(国家茧丝 绸协调办公室)备案,未经鲜茧收购资格认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蚕茧收购业务。各蚕茧收购单位要提前筹措蚕茧收购资金, 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蚕农要做好收茧服务工作,不打“白条”,并严格实行仪评,禁止目测手感评茧。各级专业纤维检验 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蚕茧收购质量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对蚕茧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 价格秩序。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依法处理,并将结果抄报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和国家发展改革 委(价格司)。   三、加强信息引导和动态监测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茧丝绸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蚕茧生产、收购和价格动态,建立健全信息监测网络,及时分析市场 形势,加强信息引导,帮助生产者、经营者正确把握市场动态,促进供求平衡,确保茧丝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附件:              收费标准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收费的不同性质、种类、内容,对收费标准实行分类审核。   第三条 证照类收费,收费标准按证照制作、发放的直接成本(包括制证、运输、仓储及合理损耗)审核。   证照收费标准=(证照印制费用总额+证照运杂费)/印制总数量(1—证照损耗率)。   证照损耗率不超过10%。   除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外,长期有效的证照在正常情况下只能收费一次;短期有效的证照的更换最低不得少于三年;证 照的制作应本着节俭、适用的原则。   统一制作,分散发放的证照,可明确各级发证部门的结算标准。   第四条 审批类收费,包括注册费、登记费、手续费、审验费、审查费、签证费等,收费标准按照办理审批手续工作过程中实 际发生的合理成本审核。   成本包括直接从事办理审批手续工作中发生的应分摊的日常公用支出中的办公费、专业材料购置费、专项业务费、劳务费、水 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和其他费用。不包括人员工资支出、个人和 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资源类收费,包括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资源费、矿山资源费、土地资源费、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闲置费和特许权 等无形资产使用费,收费标准按照资源、资产的价值或其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因素并考虑经营使用者预期的经济收益情况和承受能 力审核。   第六条 补偿和治理类收费,包括排污费、占道费、挖掘费、人防异地建设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水地流失防治费、 公路路产补偿费、绿化费、社会抚养费等,收费标准按照治理恢复设施、环境所需费用或耗费资源的价值量等合理审核。   第七条 鉴定类收费,包括检验费、检测费、鉴定费、检定费、认证费、检疫费等,收费标准按照鉴定的合理成本审核。成本 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含检测过程中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的消耗)、设 备购置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   第八条 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审核。   管理成本包括直接管理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其他费用;日常公用支出中办公费、专业材 料购置费、专项业务费、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 费和其他费用;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费中的专业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   第九条 涉外收费,包括出入境签证费、涉外认证费等,收费标准按照国际对等原则审核。   第十条 公办学历教育收费。学杂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   普通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审核。成本主要包括:水电费、取暖费、修缮费和宿舍管理费用等。   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审核。成本主要包括公寓折旧费、水电费、取暖费、床位、桌椅、电器等必 要设施的设备折旧费和公寓管理费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定学生公寓建设、管理及收费管理办法,根据不同类型确定不同 档次的公寓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照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审核。   成本包括报名考试工作中的工作人员及监考人员工资支出、命题费、题库建设费、试卷印制费、纸张表格印制费、邮寄费、交 通运输费、保密保管费、通讯费、考场租赁费、阅卷费等费用。实际操作考试还应包括专业设备购置或租赁费、材料消耗费等费用。   统一组织的考试收取的考务费在考试费中按实际工作量的一定的数额或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 培训费,收费标准按照培训工作的社会平均成本审核。根据培训的门类、科目、等级核定统一的培训课时的分类收 费标准,并按照培训课时的设置情况,分别审核具体的收费标准。   社会平均成本包括工作人员及教师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教舍修建费或租赁费、修缮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邮寄费、 水电费、劳务费、实际操作材料费和其他费用。确需自行编印的辅导性材料另行计收成本费。   第十三条 上述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项目有合法经费来源的均应扣除,包括财政拨款、赞助等经费。   第十四条 上述收费标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其他未列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参照以上相同类别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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