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的《关于璧丁公路收费站撤除后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渝高投发[2003]227号)收
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70号)文件规
定,经研究决定,现对有关情况批复如下:
一、璧山县城至丁家段公路全长32.6公里,1998年经璧山县计经委批准(璧计经[1998]286
号文)并经重庆市计委批准(渝计委能[2000]941号)工程按山岭重丘二级公路进行改建。重庆市
财政局、市物价局、原市交通局以渝财预外[1998]58号文批准收费立项。1999年5月经重庆市物价
局、财政局、原市交通局以渝价[1999]268号文批准试收费,2000年8月以渝价[2000]515号文同
意该段公路正式收费。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2]195号文的规定;你司于2003年8月13日对
此条公路进行正式回购,经研究决定,现同意变更收费主体并明确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二、收费标准:
车型 摩托车 1吨(含)以下货车, 1吨以上至3吨货车, 3吨(含)以上至5吨(含) 5吨以上货车
标准 (二、三轮) 10座(含)以下客车 11座至30座(含)客车 货车,31座以上客车
站点
璧城站 1元/车次 3元/车次 6元/车次 10元/车次 3元/吨次
丁家站 1元/车次 3元/车次 6元/车次 10元/车次 3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
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
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按照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272号文的规定,该段公路设置璧城站(0km+550)、丁家站
(31km+700),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应实行月票制度,具
体优惠比例和办法,由你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按照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109号文的规定,该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25年,即从2003年8
月13日至2028年8月12日止,同时废止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璧山县城至
丁家段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渝价[2000]515号)。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35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
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
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