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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璧丁公路变更收费主体和明确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0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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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的《关于璧丁公路收费站撤除后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渝高投发[2003]227号)收 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70号)文件规 定,经研究决定,现对有关情况批复如下: 一、璧山县城至丁家段公路全长32.6公里,1998年经璧山县计经委批准(璧计经[1998]286 号文)并经重庆市计委批准(渝计委能[2000]941号)工程按山岭重丘二级公路进行改建。重庆市 财政局、市物价局、原市交通局以渝财预外[1998]58号文批准收费立项。1999年5月经重庆市物价 局、财政局、原市交通局以渝价[1999]268号文批准试收费,2000年8月以渝价[2000]515号文同 意该段公路正式收费。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2]195号文的规定;你司于2003年8月13日对 此条公路进行正式回购,经研究决定,现同意变更收费主体并明确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二、收费标准: 车型 摩托车 1吨(含)以下货车, 1吨以上至3吨货车, 3吨(含)以上至5吨(含) 5吨以上货车 标准 (二、三轮) 10座(含)以下客车 11座至30座(含)客车 货车,31座以上客车 站点 璧城站 1元/车次 3元/车次 6元/车次 10元/车次 3元/吨次 丁家站 1元/车次 3元/车次 6元/车次 10元/车次 3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 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 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按照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272号文的规定,该段公路设置璧城站(0km+550)、丁家站 (31km+700),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应实行月票制度,具 体优惠比例和办法,由你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按照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109号文的规定,该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25年,即从2003年8 月13日至2028年8月12日止,同时废止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璧山县城至 丁家段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渝价[2000]515号)。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35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 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 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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