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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江北区樱花俪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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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弘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樱花俪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重庆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樱花俪舍实施物业管理服 务。根据你司申报:樱花俪舍有自备发电设备、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有中央监控消防设备和可视对讲监控防盗系统;有国产优质电梯; 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有老年人、儿童活动的场所和休闲设施,并在老年人和儿童活动的场所种植或置放有绿色植物。达 到上述申报条件后,樱花俪舍物业服务符合普通高层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 1、高层住宅:0.60元/平方米、月; 2、商场:3.00元/平方米、月。 (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200%和300%收取。 (三)售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四)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未完善前,按照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完善程度相应下浮收费。 (五)高层住宅电梯费:可实行月票和次票,也可以按月票票价或乘座电梯户均人数计算收取。 月票票价(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六)特约服务收费: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 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收费标准,本文件则自行废止。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 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建设 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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