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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铜双公路变更收费主体和明确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0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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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的《关于铜双公路收费站撤除后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渝高投发[2003]256号)收 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70号)文件规 定,经研究决定,现对有关情况批复如下: 一、铜双公路全长24公里,与大足县相连,经批准按山岭重丘二级水泥路面改造。1998年6 月,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原市交通局以渝价[1998]188号文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2002年1 月以渝价[2002]40号批准正式收费。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2002]195号文的规定,你司于2003年8 月1日对此条公路进行正式回购,经研究决定,现同意变更收费主体并明确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二、收费标准: 车 型 高登收费站 摩托车(二、三轮) 2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1吨(含)以下货车 5元/车次 11-30座(含)客车;1-3吨(含)货车 8元/车次 31-50座(含)客车;3吨-5吨(含)货车 12元/车次 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货车 4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 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 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3]272号文的规定,该段公路设置高登收费站(0KM+100),实行 双向过站式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应实行月票制度,具体优惠比例和方法由你 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按照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109号文的规定,该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25年,即从2003年8 月1日至2028年7月31日止,同时废止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对铜梁县人 民政府“关于铜梁至双山段实行收费还贷的请示”的批复》(渝价[1998]188号)。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 和市人民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 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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