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建峰化工总厂、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化肥生产企业:
为了做好今年下半年乃至明年的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促进粮食生产,国家发展改
革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
知》。现结合我市化肥价格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价格优惠政策。
各级物价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通
知》(发改价格 [2004]7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用化肥铁路运价
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42号)等文件规定,切实落实价格优惠政策,确保化肥生
产和供应。
二、适当调整化肥价格政策。
进一步加强对尿素价格的管理,取消《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化肥和粮食作物种子价格干预的
通知》(渝价[2004]269号)中除尿素以外对其它品种化肥价格的干预措施。继续执行粮食作物种
子价格的干预措施。
(一)出厂价格:取消《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化肥和粮食作物种子价格干预的通知》(渝价
[2004]269号)中对化肥出厂价格以4月20日实际出厂价格为上限的规定。对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
30万吨以上的建峰化工总厂和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的尿素出厂价格,仍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准价为每
吨1400元,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其它化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由各区县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求状况和生产成本,在不超过建峰化工总厂和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出厂价格的基
础上,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二)经营环节销售价格:取消最高零售限价。对尿素的批发、零售价格继续按《重庆市物
价局关于对化肥和粮食作物种子价格干预的通知》(渝价[2004]269号)的规定实行差率管理。
即:企业经营尿素从出厂到零售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
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
批发价格=(出厂价格+直接运杂费)х(1+进销差率),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5%。
零售价格=(批发价格+直接运杂费)х(1+批零差率),批零差率不得超过4.5%。
(三)继续开展化肥价格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化肥市场价格检查,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乱加价、牟取暴利、价
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