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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铁道部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0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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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建峰化工总厂、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化肥生产企业: 为了做好今年下半年乃至明年的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促进粮食生产,国家发展改 革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 知》。现结合我市化肥价格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价格优惠政策。 各级物价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通 知》(发改价格 [2004]7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用化肥铁路运价 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42号)等文件规定,切实落实价格优惠政策,确保化肥生 产和供应。 二、适当调整化肥价格政策。 进一步加强对尿素价格的管理,取消《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化肥和粮食作物种子价格干预的 通知》(渝价[2004]269号)中除尿素以外对其它品种化肥价格的干预措施。继续执行粮食作物种 子价格的干预措施。 (一)出厂价格:取消《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化肥和粮食作物种子价格干预的通知》(渝价 [2004]269号)中对化肥出厂价格以4月20日实际出厂价格为上限的规定。对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 30万吨以上的建峰化工总厂和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的尿素出厂价格,仍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准价为每 吨1400元,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其它化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由各区县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求状况和生产成本,在不超过建峰化工总厂和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出厂价格的基 础上,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二)经营环节销售价格:取消最高零售限价。对尿素的批发、零售价格继续按《重庆市物 价局关于对化肥和粮食作物种子价格干预的通知》(渝价[2004]269号)的规定实行差率管理。 即:企业经营尿素从出厂到零售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 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 批发价格=(出厂价格+直接运杂费)х(1+进销差率),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5%。 零售价格=(批发价格+直接运杂费)х(1+批零差率),批零差率不得超过4.5%。 (三)继续开展化肥价格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化肥市场价格检查,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乱加价、牟取暴利、价 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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