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綦江县水力发电公司上网电价的请示》(綦价发[2004]46号)和《关于
綦江县水力发电公司上网电费结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綦价发[2004]57号)均收悉,经我局研
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3]352号)规定,经商重庆市电力公司、綦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和綦江县水力发电公司同
意,核定你县水力发电公司含税上网电价为0.185元/千瓦时,该价格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发电公司上网电量的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发、供电双方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
不适宜安装计量装置的,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及设备的维护费用均由产权所有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