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綦江县水力发电公司上网电价的批复

日期: 2004-09-15
字体:
綦江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綦江县水力发电公司上网电价的请示》(綦价发[2004]46号)和《关于 綦江县水力发电公司上网电费结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綦价发[2004]57号)均收悉,经我局研 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3]352号)规定,经商重庆市电力公司、綦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和綦江县水力发电公司同 意,核定你县水力发电公司含税上网电价为0.185元/千瓦时,该价格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发电公司上网电量的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发、供电双方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 不适宜安装计量装置的,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及设备的维护费用均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