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丰(都)石(柱)公路收费站撤除后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渝高投发
[2003]267号)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
70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对有关情况批复如下:
一、丰(都)石(柱)公路段是丰都、石柱县城连接重庆、湖北公路的重要路段,全长66.5
公里,其中丰都段42公里,石柱段24.5公里。为了促进重庆东部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经重庆市
计委重计委能[1997]1102号文、[1998]1391号文、[1998]156号文批准按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
改建;1998年经重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交通局以渝财预外[1998]20号文和渝财预外[1998]
21号文批准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2002年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员会分别以渝价
[2002]235号文和渝价[2002]725号文批准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2002]195
号文件的规定,你司分别于2003年7月29日和2003年8月19日回购了丰(都)石(柱)石柱段和丰
都段公路。经研究,现同意变更收费主体并明确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二、收费标准:
车型 摩托车 1吨(含)以下货车, 1-3吨(含)货车,11-3 3-5吨(含)货车, 5吨以上货车
标准 (二、三轮) 10座(含)以下客车 0座(含)客车 31-50座(含)客车 51座以上客车
站名
龙河东站 2元/车次 8元/车次 14元/车次 20元/车次 4元/吨次
银子洞站 2元/车次 6元/车次 12元/车次 18元/车次 4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算,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算,货车以行
驶证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
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福田等公路收费站的批复》(渝府[2003]102号)的有关
规定,同意保留龙河东、银子洞收费站,撤除原高镇站,对过往车辆实行过站式双向收费。对在本
线路从事经营的营运车辆应实行月票制度,月票具体优惠比例和办法由你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2002]195号文和渝府[2004]104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高投司所有
回购公路的收费期限从回购之日起收费25年。因此该公路的收费年限从2003年8月19日起至2028年
8月18日止。
六、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40人以内。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
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
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