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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大邮公路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0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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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的《 关于大邮公路龙水收费站撤出后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渝高投〔2004〕)65 号)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70号)规定,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大足公路起于大足,经龙水,止于邮亭,全长30.3公里,是渝西地区重要的交通干线。 1997年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与香港泰实中国基建有限公司合作组建重庆大邮高等级公路有 限公司,该工程以重计委外〔1997〕800号文批准按一级公路设计施工的超二级汽车专用公路。该 路于2001年经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渝价[2001]307号文批准正式 收费。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回购大邮公路的批复》 (渝府〔2004〕33号)规定,重庆高等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回购大邮公路后,在确保不降低原大 邮公路收费总收入的情况下,对大邮公路的收费站点、收费标准重新进行调整。 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车型 摩托车 1吨(含)以下货车, 1-3吨(含)货车, 3吨以上货车, 标准 (二、三轮) 10座(含)以下客车 11-30座(含)客车 31座以上客车 站名 大足站 2元/车次 5元/车次 10元/车次 4元/吨次 双桥站 1元/车次 2元/车次 5元/车次 2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 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3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 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同意保留大足收费站、双桥收费站,拆除龙水收费站,对过往的车辆实行过站式双向收费。 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客车可实行月票制度,具体优惠比例和办法由你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 定。 四、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2003〕109号和渝府〔2004〕104号文件规定,该段公路的收费年 限为25年,即从2004年4月30日起至2029年4月29日止,同时废止《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 交委关于正式核准大邮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的批复》(渝价〔2001〕307号文)。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4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 车、军车、外交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 检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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