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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铁道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

日期: 200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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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持化肥生产、促进流通、保证供 应、稳定价格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化肥生产大幅度增长,从4月中下旬起价格总体平 稳。但近期部分省区又出现了化肥供应趋紧、价格上涨的情况。化肥供应和价格事关农业特别是粮 食生产大局。为解决当前部分地区货紧价扬的问题,做好今年下半年乃至明年的化肥供应工作,稳 定化肥价格,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继续抓好化肥生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 证化肥生产用煤、电、油、天然气等原材料、燃料的供应,努力增加化肥生产。电力主管部门要督 促电网企业保证化肥企业生产用电。有关部门在安排天然气供应计划时,要确保化肥企业用气数量 不减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 下达的天然气供应计划。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化肥企 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7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 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42号)等文件规定,切实落实价格优惠 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4]33号)和《财政部关于对生产和进口磷酸二铵企业给予专项补贴的通知》 (财企[2004]35号)精神,及时足额兑现税收返还和财政补贴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 家规定的化肥生产、流通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 的行为。   二、加强化肥运输协调工作,促进化肥流通。做好运输工作,加强区域平衡,是解决当前局部 地区化肥供应紧张、价格上涨问题的关键。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化肥产销和市场供应 的协调平衡。需从省外调入并通过铁路运输化肥的,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在落实货源后及时向铁道部 书面提出化肥运输要求,由铁道部负责安排落实,予以重点保证。需通过公路运输的,由各地交通 部门组织足够的公路运力,保证重点地区的化肥运输。对出现化肥公路运输紧张的突发事件,由各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组织运力进行抢运,必要时发放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并 据此免费通行。同时,对化肥生产所需煤炭、磷矿石等主要原料的运输,铁路、交通等部门也应优 先安排。   三、适当调整化肥价格监管措施,促进化肥产销。对化肥出厂价格,取消以4月20日实际出厂 价格为上限的规定。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上的氮肥生产企业尿素出厂价格,仍实行政府指 导价,中准价为每吨1400元,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其他化 肥出厂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求状况和生产成本(磷酸二铵需扣除财政补贴),参照大 型氮肥企业出厂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各地价格主管 部门应采取最高限价或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等形式进行监管。对化肥批发零售价格,仍实 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形式管理。对单位价值较低的碳铵等品种,差率水平可适当扩 大。经营环节需储备较长时间的,储备费用和利息可据实另加,或在差率水平中予以适当考虑。   四、继续开展化肥价格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为防止部分生产经营企业趁局部地区供 应紧张之机乱加价,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化肥市场价格巡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保持高压 态势。检查的重点区域是处于用肥旺季的粮食主产区,检查的主要品种是尿素等高浓度、高价值的 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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