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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永川至泸州公路永师段变更收费主体的批复

日期: 200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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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荣昌荣泸路等收费公路变更收费主体调整收费年限的请示》(渝高投文 [2004] 105号)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70号) 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永(川)至泸(州)公路是重庆市西部县(市)通往西南的出海干线,是南(屏)泸 (州)公路一段,公路全长36公里,1997年经重庆市计委重计委能[1997]994号文和重计委能 [1999]67号文批准,按二级公路标准建设,其中一期工程永师段14.8公里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 1997年重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交通局以渝财预外[1997]146号文批准收费立项。该项目一期 工程于1999建设完工,经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原市交通局以渝价[1999]664号文批准试收 费。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回购永泸公路的要求,你司于今年6月正式回购了永泸公路一期工 程,现同意变更收费主体并明确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 车型 摩托车 1吨(含)以下货车, 1-3吨(含)货车, 3-5吨(含)货车, 5吨以上货车、 标准 (二、三轮) 10座(含)以下客车 11座-30座(含)客车 31-50座(含)以上客车 51座以上客车 路段 永师段 2元/车次 6元/车次 10元/车次 12元/车次 2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 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 定执行。 三 、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1]70号文的规定,同意在该公路栏杆村处设置主线收费站一个, 在白乐村处设置临时收费站一个,实行双向式收费。中途上下道并经过一个站的车辆按全路段减半 收费,待二期工程完工后统一调整全线的收费站。对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客车应实行月票制度, 具体优惠比例和办法由你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收费期限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回购永泸公路的精神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市物价局渝交委[2004] 66号文规定,同意永泸公路一期工程永师段试收费期延长至2004年12月31日。请你司二期工程的 建设抓紧并及时上报全段试收费相关手续,同时废止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原市交通局《关于 永泸公路一期工程永师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的批复》(渝价[1999]664号文)。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35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 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 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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