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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渝北区龙山小区A组团D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函

日期: 200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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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公司: 你司“关于报送龙山小区A组团D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及成本资料”收悉。经我局 会同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进行审查,龙山小区A组团D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筑总面积75612.06 平方米,套内建筑总面积62671.35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36405.98平方米,住宅套内建筑面 积28957.26平方米。其住宅销售价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套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2001]117号令规定面积标准的住宅,其销售基准价格:套内建 筑面积每平方米1942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45元),在此基础上,房屋开发企业可根据楼层和朝 向因素,平层上浮不超过10%;错层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 二、计入上述价格成本的公摊部位有:门厅、外墙、简体、风井、管理房、值班房、过道、 机房、梯间、消防通道及设备用房等公共部位。 三、代收费 1.天然气安装费; 2.闭路电视安装费; 3.住户直接与水电经营单位结算的一户一表安装收费;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应由购房人交纳的税费。 上述代收费的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凭收费单位开具的收费单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单套建筑面积超过市政府[2001]117号令规定面积标准的住宅,开发企业按规定补交土地 出让金和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减免的优惠税费后,可按商品房价格销售。 五、上述销售价格为对渝中区中级人民法院职工定向售房的销售价格。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我局的有关规定,按月向我局房地产价格处报送经济适用房的 销售价格和销售进度等情况,配合价格管理部门搞好日常监督。 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代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办理监制手 续,并将销售价格张贴在售房部的显著位置,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未按规定实行明码 标价,物价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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