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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超限超载车辆装卸保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0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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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交通局(委)、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 为了整顿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 体、个人财产安全,根据国家七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 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精神,我市成立了治超领导小组,制定了《重庆市治理车辆超限超 载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渝治超[2004]1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治 理工作。按照我市“治超”工作实施意见和市“治超”领导小组第二次联席会议的要求,并结合我 市的实际,现就超限超载货物装卸、保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七部委的实施方案和我市“治超”工作实施意见,对依法认定的超限超载车 辆,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对超限超载车辆自行卸载确有困难的,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按照就近服 务、合理有偿的原则收取服务费。核定超限超载货物卸载每吨5元,装载每吨7元,不足一吨按一吨 计费;在规定保管期限内,交通部门对卸载货物提供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超过3天可收取保管费, 保管费为每吨每天(24小时)3元,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费。如确需使用吊车、叉车装卸的,双方 按照工程机械的台班定额标准协商收取。 三、请有关单位认真作好服务和收费的宣传工作,公布收费文件,及时办理明码标价公示 牌,使用当地的税务发票,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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