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交通局(委)、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
为了整顿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
体、个人财产安全,根据国家七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
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精神,我市成立了治超领导小组,制定了《重庆市治理车辆超限超
载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渝治超[2004]1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治
理工作。按照我市“治超”工作实施意见和市“治超”领导小组第二次联席会议的要求,并结合我
市的实际,现就超限超载货物装卸、保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七部委的实施方案和我市“治超”工作实施意见,对依法认定的超限超载车
辆,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对超限超载车辆自行卸载确有困难的,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按照就近服
务、合理有偿的原则收取服务费。核定超限超载货物卸载每吨5元,装载每吨7元,不足一吨按一吨
计费;在规定保管期限内,交通部门对卸载货物提供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超过3天可收取保管费,
保管费为每吨每天(24小时)3元,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费。如确需使用吊车、叉车装卸的,双方
按照工程机械的台班定额标准协商收取。
三、请有关单位认真作好服务和收费的宣传工作,公布收费文件,及时办理明码标价公示
牌,使用当地的税务发票,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