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价[2004]7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市政委:
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 [2004]36号)文件精
神,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2004年11 月22日第42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常务会决定,全市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作统一调整。
二、调整标准
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类别收取,其具体收费标
准为:主城区居民由现行的0.40元/M3调整为0.60元/M3,非居民由现行的0.40元/M3调整为0.90元/M3;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居民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0.40元/M3征收,非居民按0.80元/M3征收。
三、调整时间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2004年12月1 日起开始实施,2005年1月1日抄表水量起执行。
四、执行范围
重庆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一是按照《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998]
42号)规定的征收范围;二是未列入城市规划区内而又已建立污水处理厂并开始投入运行的地区及乡镇。
五、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涉及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相关部门和征收单位要做好调整
准备及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