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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

日期: 200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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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价〔2004〕7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教委(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3]5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 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26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行为,治理教育 乱收费,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开展教学以外的服务性活动并收取一定费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按成本收取 的原则,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强行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二、服务性收费管理权限 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定,各区县(自治县、市)、各学校都无权制定服务性收 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制定所有服务性收费项目最高“红线标准”,同时制定课外教育 活动费、体检费、学具材料费、升学考前补习费、课余时间上网费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最高限价,各区县 (自治县、市)定具体执行标准;教辅资料费、影视教育费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定具 体执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服务性收费具体标准时,要考虑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不得突破“红线标准”和最高限价,具体标准报区县(自 治县、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服务性收费项目与标准 1.课外教育活动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外教育活动管理按《重庆市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外教育活动管理指导意见 (试行)》(渝教基[2002]10号文件)执行。周一至周五,每天课外教育活动时间控制在一小时以内,每 学期不超过16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课外教育活动,可以向自愿参加的学生按实际开展活动的时间收 取课外教育活动费。 课外教育活动费最高限额标准:1.50元/小时.生。 2.体检费 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开展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健康保健,学 生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等基础卫生保健工作,可以向自愿参加体检的学生收取体检费。 初中、小学体检费最高限额标准6元/生.期。 3.学具材料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而组织教育教学活动,需要购买有关材料 和器具,可以向自愿参加的学生收取学具材料费。 学具材料费最高限额标准:小学10元/生.期,初中1-2年级15元/生.期。 4.升学考前补习费 升学考前补习费仅限于向自愿参加补习的初三学生收取。补习不得上新课,考前补习时间总数每期不 超过10天,每天不得超过6课时。 升学考前补习费最高限额标准:1.50元/课时。 5.课余时间上网费 学生课余时间上网费仅限于直接向课余时间自愿使用学校网络设施上网的学生收取,任何学校不得按 人头平均统一向学生收取上网费。 学生课余时间上网管理按重庆市教委、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中小学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课余时间向未成 年人开放的有关规定执行。 课余时间上网费最高限额标准:0.8元/小时。 6.教辅资料费 严格控制教辅资料的种类和数量,坚持“一教一辅”原则。学校可以向自愿购买教辅资料的学生收取 教辅资料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制定。 7.影视教育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通过影视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可以向自愿参加的学生收取影视教育费,具体标准由 各区县(自治县、市)制定。 四、服务性收费“红线标准” 单位:元/生.期 区域 小学 初中 类别 城市 185 210 城镇 160 185 农村 80 120 说明:1.13所实施中澳音乐教育实验项目的实验小学在“红线标准”的基础上可增加70元/生.期。 2.服务性收费“红线标准”不包括升学考前补习费和学生课余时间上网费。 五、服务性收费监督与管理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每学期开学前要公布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依据、举报电话等,凡未列入收费公示栏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违反学生自愿原则强行收取的服务性收 费,学生、学生家长有权拒交,学校和有关单位不得打击报复,否则,一经查实,将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 任人严肃查处。 各区县(自治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可通过教育服务中心等服务性机构加强对服务性收费行为的规范和 管理,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应追究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六、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八、本通知由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行文解释。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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