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石柱等县部分收费公路变更收费主体调整收费年限的请示》(渝高投文
[2004]75号)和《关于荣昌荣泸路等收费公路变更收费主体调整收费年限的请示》(渝高投文
[2004]105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渝府
[2002]195号)的精神,同意以下收费公路的收费主体变更为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荣昌县 广(顺)盘(龙)公路
2.垫江县川汉公路垫江段
3.石柱县 石(柱)西(沱)公路
4.石柱县石(柱)垫(江)公路鱼池至沿溪段
5.石柱县石(柱)遂(宁)公路鱼泉口至峡口段
6.荣昌县荣(昌)吴(家)公路
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109号和渝府[2004]104号文的精神,同意你司经营的以
上公路收费年限从回购之日起为25年。即石柱县石(柱)西(沱)公路、石(柱)垫(江)公路鱼
池至沿溪段、石(柱)遂(宁)公路鱼泉口至峡口段的收费时间从2003年7月29日至2028年7月28
日,荣昌县荣(昌)吴(家)公路的收费时间从2003年8月8日至2028年8月7日,荣昌县广(顺)
盘(龙)公路和垫江县川汉公路垫江段的收费时间从2004年5月27日至2029年5月26日。
三、以上变更了收费主体和收费年限的公路,其收费标准、站点的设置及其他相关事宜,均
保持原收费文件的规定(见附件)
四、你司接此文件后,应及时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
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此复
附件:1.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广盘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
行费的批复》(渝价[2001]30号)
2.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川汉路垫江段正式试行收取车辆
通行费请示的批复》(渝价[2000]181号)
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石(柱)西(沱)公路正式收取
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渝价[2002]8号)
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石(柱)垫(江)公路鱼池至沿
溪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渝价[2001]818号)
5.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石(柱)遂(宁)公路鱼泉口至
峡口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渝价[2002]7号)
6.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荣昌县荣吴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
行费的批复》(渝价[2002]3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