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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0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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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价格举报工作,国家发改委重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以二○○四 年第15号令正式发布,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发改委重新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对价格举报的受理范围、工作职 责、办理程序以及复议、行政诉讼等作出了新的规定,价格举报工作的要求更高了,责任更重了,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学习、讨论,认真贯彻落实。要以此为契机,不断深化价格举报工 作,进一步打造好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这一为民维权的品牌工程。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市价格举报中心交办的价格举报件,要严格按价格举报交办函规定 的时限办结,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市价格举报中心作出书面说明。市价格 举报中心将继续把案件办结率作为价格举报工作考核评先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涉及本机关的、本机关无权办理的、跨地区的以及其他需市价格举 报中心办理的价格举报件,应当及时报送市价格举报中心;凡涉及市级以上垄断行业、行政事业性 收费单位的价格举报件,应事先报告市价格举报中心,经明确受理机关后,由受理机关办理。 四、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件办理,仍按照《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的规定办理。 五、《价格举报交办函》和《价格举报办理结果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仍按原来的格式 和要求办理。 六、价格举报奖励政策仍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 励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2001]912号)执行。 七、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 规定》、《〈价格违法案件举报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价[2002]5号)同时作废。 附:1.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见本期部委文件) 2.重庆市价格举报中心《价格举报交办函》、《价格举报办理结果报告》格式 附件二: 重庆市价格举报中心价格举报交办函 渝价检举函[ ] 号 : 现转去价格举报 件,请核实处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要求,请你局(委) 在 年 月 日前将处理情况(包括办理情况报告函、责令退还多收价(费)款通知书、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举报信复印件等)报送重庆市价格举报中心。 附:渝价检举函[ ] 号举报件 (价格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价格举报办理结果报告 价检函[ ] 号 关于价检举函[ ] 号办理结果的报告 (交办机关): 你中心(局、委)交办的(价检举函[ ] 号)关于----------------- ----------------------------------------------问题的价格举报件收悉,此件我局(委) 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处理情况 三、政策建议 四、附件清单(办理结果报告函、责令退还多收价(费)款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 处罚决定书、举报信复印件等) (价格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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