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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级机关公房处廉租住房租金核减的批复

日期: 200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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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机关公房处: 你处“关于廉租住房租金核减的请示”(渝公房处发 [2004]56号)收悉。根据《城镇最低收 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120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 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2002]20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处试行廉租住房租 金核减工作。对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低保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减半收取。 请你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稳妥的开展廉租住房租金核减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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