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房管局:
你局“关于电梯住房楼层租金调节因素的请示”(渝中房[2004]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
复如下:
一、公有住房中的电梯房楼层租金调节因素为:其底层和顶层按租金基价减0.02元/平方米;
其余楼层按租金基价增加0.02元/平方米。
二、此前各基层房管部门执行的电梯住房楼层租金调节因素高于上述规定的,应予退还;低
于上述规定的,不再补收。
三、以上规定从二○○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四、关于渝住改发[2001]2号附表说明中住房建成年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关于“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房屋
建成年代”应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