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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监管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

日期: 200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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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监管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 168号),为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现就加强市场物价监管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当前物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宏观调控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消费价格总体上比较平稳,但导致物价上涨的不确定 因素仍然不少,实现今年价格调控目标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做好当前物价监管工作 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各项政 策措施,努力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扩大开放、保持稳定创造一个有利 的价格环境。 二、继续严格执行“两条控制线”措施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严格控制出台涨价项目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62号) 要求,严格执行“两条控制线”措施,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6-8月同比累计超过4%,已被国家 发改委列入了9-11月暂停出台地方政府提价项目的省市名单,所属市区、县管理的提价项目也要 暂停出台。各区县必须认真贯彻。 三、保持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控制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 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市关于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各项政策,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 粮食收购工作,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维护广大粮农利益,取信于民。要配合粮食流通体制 改革,特别注意加强粮食流通领域价格的管理,做好对农民直接补贴的相关价格工作,切实保护种 粮农民利益,防止粮食销售价格过度上涨,影响城市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要认真贯彻支持化肥产销 的各项政策,保证化肥生产用煤、电、油、天然气等原材料和燃料的供应,落实对化肥生产的价格 和税收等优惠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努力扩大生产、增加经营,促进化肥流通和区域平衡,确保市场 化肥供应,满足秋冬播农作物的用肥需求。同时,要继续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管,保持对价格违法 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化肥价格实行指导价管理,严格控制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维护统 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化肥市场秩序。切实稳定粮食、化肥市场价格,保护农民生产特别是种粮 积极性。 四、切实做好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 国庆佳节即将来临,为保证全市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 重点加强对粮食、食用油、肉禽蛋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以及铁路、民航、长途客运、出租车、停 车场、旅游景点、城市公园门票等与群众节日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要加强节日 值班,严格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供应工作,努力做到重要 商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价格不出现大的波动,确保节日期间物价基本稳定。 五、加强价格监测和预警预报,建立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 要继续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对粮油、肉禽蛋菜、医疗、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等 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煤炭、石油、钢材、棉花等能源、原材料和运输价格 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应当加快监测频率,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上报情况。要进一步加强对 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预警、预 报,做到见微知著,防患于未然。要建立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现重要商品价 格出现异常波动情况,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 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出台价格干预措施,并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查处价格 违法行为,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遏制价格过快上涨势头,引导和督促 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要积极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促进生产、保障供应和稳定物价方面的作 用,以稳定市场,稳定价格,稳定人心。 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要把整顿和规范相关领域的价格和收费秩序作为重点,严格禁止以价格自律为名,串通定 价、联手抬价、限制企业自主定价、分割市场等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继续加强对药品、电力、教 育等价格和收费监督,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的价格热点问题,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乱加价和价格欺 诈、价格歧视、价格垄断以及造谣惑众、带头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 为。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 报电话的作用,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以上各项,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对贯彻执行中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遇有特殊情况,要 及时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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