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红十字会:
你会《关于重新核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渝红会文[2004]49号)收悉。我市现
行的机动车驾驶员卫生救护培训费收费标准是1991年制定的,该标准在我市执行以来,对推动我
市卫生救护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上涨,卫生救护培训成本的
增加,现行收费标准已明显偏低,不能满足培训工作的需要。鉴于培训工作的实际成本情况,并考
虑到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参照周边省市的收费标准,经研究,同意对现行的
机动车驾驶员卫生救护培训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50元,书籍、
资料费应按实际成本收取,收费单位不能加收任何费用。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按
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能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