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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卫生救护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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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红十字会: 你会《关于重新核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渝红会文[2004]49号)收悉。我市现 行的机动车驾驶员卫生救护培训费收费标准是1991年制定的,该标准在我市执行以来,对推动我 市卫生救护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上涨,卫生救护培训成本的 增加,现行收费标准已明显偏低,不能满足培训工作的需要。鉴于培训工作的实际成本情况,并考 虑到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参照周边省市的收费标准,经研究,同意对现行的 机动车驾驶员卫生救护培训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50元,书籍、 资料费应按实际成本收取,收费单位不能加收任何费用。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按 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能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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